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one体育官方网站第21期案例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务部解读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17 13:29:29点击:

  one体育官方网站王力现任一家国有大型建筑公司的堆货场看场工,从1995年3月5日开始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没有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力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one体育官方网站除正常上班外,王力还必须晚上留宿堆货场,负责夜晚进出堆货场车辆与人员的登记工作。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留宿堆货场的相关待遇,公司也没有在工资发放中体现相关待遇。2009年6月27日,王力年满60岁,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

  王力以晚上加班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从1995年3月5日至今高达30多万元的加班工资,同时按拖欠加班工资总额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一、one体育官方网站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对加班和值班的概念、区别、认定标准及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这些关键性问题做一解释和说明

  ①值班和加班的概念: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one体育官方网站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②值班与加班的区别:1)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2)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3)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4)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进一步说明认定加班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岗位上工作或是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也是有所区别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而值班津贴则是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的。

  ③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首先,根据案情,王力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力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除正常上班外,王力还必须晚上留宿堆货场,负责夜晚进出堆货场车辆与人员的登记工作,这种情况包括两个理解,第一种理解为王力的工作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为在8小时内正常提供劳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2)在8小时之外还要在夜晚负责合同中约定的给进出堆场车辆及人员登记的工作内容,这种理解下,根据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应当认定王力的情形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正常提供劳动属于加班。第二种理解为公司在合同中虽然约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是完成两项工作内容时间的总和,时间管理方面可以由王力自主,所以王力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提供工作属于对合同的曲解,而且如果公司确实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条件下,夜间安排工作通常是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只要工作时间总量不超过8小时的法定时间且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即可,所以判断王力这种情形不属于加班。所以最后要看双方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如果王力有证据证明他的所有工作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8小时且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加班工作小时数不超过三小时”的规定,且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且举证表明确实如此,那么提起加班工资的请求将会被接受,但是由于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所以在仲裁时效性方面只能为一年,可以前推一年要求2009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8日的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采用的是弹性工作制即不定时工时或综合工时尽管劳动仲裁委认定王力的晚间工作内容具备“在原来岗位提供正常劳动或是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的特征且属于值班的情形,在不违反国家关于加班工资硬性规定条件下,是不应认定为加班。所以最终这个讨加班工资案例的结论是个分类讨论的结果,不同的证据,不同的判罚。

  以上使我们法务部的观点,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或看法,请您电话或Email我们,我们将不胜感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4358960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0-88888888

二维码
线